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吕)决字[2025]第0791号

  被处罚人麦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19时许,在岳阳楼区洞庭渔火季内违法行为人麦麦提尼亚孜·xxxxx用手掌、手背挥打了受害人吴某三下,分别击中吴某的额头、下巴,随后还用脚踹了吴某的腹部。同时违法行为人麦麦提尼亚孜·xxxxx还用手拽着前来劝架的吴某、吴某兄弟的衣领来回进行拉扯,违法行为人麦麦提尼亚孜·xxxxx在拉扯的过程中使用手掌以推击的方式击打了吴某脸部两下,使用拳头击打了吴某的脸部一下,在吴某倒地后还用脚踩向吴某脸庞,导致吴达脸部受伤、手指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抓获经过、现场监控视频、受害人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麦麦***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