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42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现住湖南省衡东县洣水*******。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20时许,罗**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D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衡东县XX镇XX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衡东县XX镇XX路X中后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罗**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40mg/100ml,经查,罗**于2021年12月14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XX县公安局XX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的陈述与申辩、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第一次饮酒驾驶裁决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