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治)决字[2025]第1042号

  被处罚单位:娄底市****,地址:,法定代表人:侯***
  现查明:2024年1月梦××酒店工作人员因未登记未成年人入住信息,未落实“五必须”,造成未成年人在酒店被性侵,被娄星公安分局停业整顿一个月,罚款一万元整;2024年4月4日因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被娄星公安分局警告处罚; 2025年4月18日凌晨3点30分左右,成×和未成年人女孩子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经过梦××酒店前台,乘坐电梯,到达成×开好的718房间,发生了卖淫的违法行为,酒店前台服务员彭××因工作疏忽没有查验未成年人李××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未成年人李××的身份信息,没有履行好公安部“五必须”。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彭彩霞的询问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