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70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潭溪*******,现住潭溪镇大马村2组*******。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湘E28278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新邵县潭溪镇玄本村路段被正在执行路检路查的寸石交警中队民辅警查获,现场交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54mg/100ml,经联网查询:2017年9月22日,杨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交警大队城关交警中队查获并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2023年4月13日,杨某某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邵县交警大队寸石中队查获并处以行政拘留7天及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证状态现为:违法未处理/吊销/注销状态。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现场照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材料、户籍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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