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东)决字[2025]第052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杨柳铺乡杨柳铺居*******,现住杨柳铺乡杨柳铺居*******。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17时许,慈利县杨柳铺乡杨柳铺居委会居民唐×认为李×英房屋背后、左侧修建的围墙影响了自家日常通行,遂用磅锤将李×英的围墙砸毁。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唐X询问笔录;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