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25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筻口*******,现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0时09分,李某驾驶湘FXXXXX小型汽车,途经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路段,被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石岭大队民警查获,通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含量为5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经查明:2021年01月04日07时44分,李某饮酒后驾驶湘FXXXXX小型越野客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与青年路交叉路口100米路段,被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阳楼大队民警查获并处罚。此次违法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受理案件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第一次酒驾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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