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38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汉昌*******,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伍市*******。
  现查明:陈XX曾于2022年09月20日02时40分许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FXXXXX的小型轿车被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7月08日19时30分许,陈XX在饮酒后又驾驶一辆号牌为湘FXXXXX的小型轿车自平江县伍市镇XXX方向往平江县伍市镇XX村方向行驶,当陈XX驾驶车辆行驶至平江县X013线伍市镇XX村路段时,遇到交警例行检查,交警对陈XX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98mg/100mL,交警将陈XX带至平江县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XX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87.09mg/100mL。
  以上事实有公安内网查询资料、查获经过、违法嫌疑人陈XX的陈述与申辩、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司法鉴定意见报告、酒驾违法记录查询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