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汽)决字[2025]第0396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三眼塘镇樟*******,现住沅江市三眼塘镇樟*******。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袁××窜至益阳市资阳区大汉资江城二楼“麻××”娱乐室中盗窃麻将两副,后被店主谢××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所盗麻将已损坏,价值200多元。另查明,违法行为人袁××于2024年11月份因盗窃被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嫌疑人陈述和辩解,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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