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桐)决字[2025]第071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保安*******,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保安*******。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亮送其朋友回家,路过桐山街道桐山街两元烧烤大排档时,怀疑被害人郑X金偷拍其朋友,随后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违法行为人周X亮用右手掐住被害人郑X金的脖子,并且用右脚踢中被害人郑X金的右腹部,当被害人倒地后违法行为人周X亮用脚踩其面部,导致被害人郑X金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