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周)决字[2025]第0619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周家店镇樊溪居委*******。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18时许,周家店镇建设街马有富家中,因为之前马有富替赵翠兰被罗**殴打的事情作证,马有富和罗**发生矛盾,罗**报复心理跑到马有富家讲狠两人发生争吵,争吵的过程中罗**殴打马有富。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第二十条第三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因年龄在70岁以上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