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720号
被处罚人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古港*******。
现查明:2024年01月15日赖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2025年06月15日01时许,赖X再次饮酒后驾驶湘A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XX中路515号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赖X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结果为45毫克/100毫升。
以上事实有赖X的陈述与申辩;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现场文书;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当事人及车辆信息查询件、复印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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