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慈公(高峰)不决字[2025]第0058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三官*******,现住:湖南省慈利县三官*******。
  现查明2025年5月的一天,张X从长沙坐车返回慈利的途中,在车上采用吸食电子烟的方法吸食依托咪酯。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张X的毛发全长中未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