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津公(金)不决字[2025]第0029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澹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澹街*******。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晚22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张云兰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津市市金鱼岭街道玲珑轮胎店处,趁无人之际盗走放置在店外的一条废旧的多力通车轮胎,接着两人在返回澧县过程中发现津市金鱼岭街道诚信车务店门口处有三个废旧轮胎垒成的招牌,遂将招牌最上方的一条废旧普利司通车轮胎盗走。案发后所盗物品被二人交给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二人盗走的车轮胎经津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多力通轮胎价值20元、普利司通轮胎价值15元。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价格认定意见、现场指认照片、现场视频、物证等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王关彩系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退还所盗赃物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且其违法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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