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岳)决字[2025]第0271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肖xx在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前进村x组盗窃放置在电动车手套箱内的一台白色苹果15promax256GB手机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肖**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视频资料;5、抓获证明;6、现场照片;7、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