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红旗)决字[2025]第0828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长阳铺镇志*******,现住邵阳县长阳铺镇志*******。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胡××于2025年7月5日凌晨独自一人步行至邵阳市××医院三住院部一楼,在大厅椅子上盗窃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受害人笔录,违法嫌疑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