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城北)决字[2025]第0827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凌晨0点多,违法行为人唐xx从大祥区向阳街往向阳小学方向走,在向阳小学门口左边的一居民楼下发现一台深蓝色电动车正在充电,便上前将电动车偷走骑至邵水西路乡里人家餐厅附近后将电动车放在路边回家。2025年7月7日凌晨3点多,因发现之前偷的电动车不见了,唐xx便再次到向阳小学门口左边的一居民楼下,找到同一台深蓝色电动车,因电动车上锁锁死,便强行将电动车推走,推至邵水路综合楼附近放置便回曹坡井的家中睡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从轻减轻处罚原因:智力二级残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