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凤)决字[2025]第0549号

  被处罚人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我所民警接到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涉诈两卡线索名单,发现我辖区内居民蒋XX名下的中国银行的卡(卡号:6215xxxx8712)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xxxx2539)的两张卡内有涉诈资金流入,经民警电话联系蒋XX,蒋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将名下的银行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并帮助其取现转移资金的非法行为。经查明:蒋XX于2025年5月份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卡出借给在麻将馆认识的姓胡的男子使用,并于2025年5月10日、2025年5月20日、2025年5月25日、2025年5月30日分别每天用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的卡帮姓胡的男子取现转移来路不明的资金5万元,合计20万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