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五)决字[2025]第032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黄泥*******,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21时许,陈x一个人在xx省xx市xxxxx酒吧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民警依法提取陈x头皮紧贴头皮后部长度约3cm不低于50毫克的毛发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陈x对其吸食毒品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毛发提取笔录、毛发检测照片、毛发检测结论送达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前科信息、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等等证据证实。
  2016年11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永兴县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5天;2019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永兴县公安局处以12日拘留并处社区戒毒;2020年12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永兴县公安局处以15日拘留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资兴市公安局资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