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芙)决字[2025]第0422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澧源*******。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22时许, 在桑植县芙蓉桥白族乡淋溪河村芦堂湾组“金竹园”山地里,庹××与向××、袁××三人共同盗窃蜂桶5个,因5个蜂桶不好均分,在返回的路上,途径谷××家的老屋,三人又将谷××老屋屋檐下的1个蜂桶盗走。综上,庹××与向××、 袁××共同盗窃蜂桶6个,每个蜂桶内有若干中蜂和蜂蜜。
以上事实有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赃物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十九、3.(1)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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