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慈公(通)不决字[2025]第0057号

  违法行为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江垭*******,现住:湖南省慈利县江垭*******。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姚XX等人坐乘传祺M8小型普通客车,从长沙至慈利行驶至益阳、常德路段,姚XX在车内吸食氯胺酮一次。2025年7月9日,姚XX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检测,姚**毛发呈氯胺酮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姚XX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毒品检测筛查报告单等证据证实。
  姚运盛系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姚运盛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应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现决定对姚运盛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