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五岭*******,现住宜章县水利局
现查明:公安机关查明:1.2025年初,肖杨在QQ群里联系到卖手机卡的卖家,然后伙同李建豪从湖南娄底花费3850元购买了5张电话卡用来做“手机口”,然后李建豪去到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老坪石的公共停车场,用手机插电话卡和远程拨号的软件拨打4个小时的语音电话,后来卡被冻结。2.2025年6月26日,肖杨在“飞机”App上联系卖手机卡的卖家,然后伙同李建豪、李高尚从湖南娄底花费7800元现金购买6张电话卡用于做“手机口”,肖杨、李建豪、李高尚回来后来到宜章县五岭镇太平里风电场附近,通过一台手机联系受害人,另一台手机由诈骗分子通过语音软件“GT”,使诈骗份子与受害人进行通话,从而实施诈骗,该行为持续到7月1日后,电话卡被冻结,诈骗分子累计给予1997元作为三人的获利。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2、到案经过;3、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柒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柒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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