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721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荷花*******。
现查明:2024年10月09日,蒋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2025年05月02日00时许,蒋XX再次饮酒后驾驶湘A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XXX路304号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蒋XX的呼气检测结果为70毫克/100毫升。
以上事实有蒋XX的陈述与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交警文书;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当事人及车辆信息查询件、复印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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