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交)决字[2025]第0613号

  被处罚人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澧县澧浦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4年09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给予行政处罚。2025年07月03日20时45分,鲁××饮酒后驾驶号牌湘JD0×××6小型普通客车,沿澧县津澧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津澧大道的澧浦路路口至汽车总站路段时,被我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9.2mg/100ml,其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违法行为人鲁××的陈述与申辩;3、鲁××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行驶证微机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酒精检测报告;4、鲁××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鲁**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