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断)决字[2025]第0131号
被处罚人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断龙*******,现住湖南省古丈县断龙*******。
现查明:五年前,违法行为人宋XX在吉首肿瘤医院治病住院时,一名龙山籍的肿瘤患者用卫生纸包了一颗种子给了宋XX,声称是药,宋XX出院回家后,将该种子种在花盆之中,后通过该种子成活植株留下罂粟种子,每年种植7到8株罂粟,用于治病,共计30株左右。2024年农历八月下旬,宋XX将留下的一球罂粟种子撒到了菜地角落上,最终成活137株。2025年5月7日,我所配合上级公安部门在断龙山镇开展“禁毒行动”时,发现宋XX在其位于湖南省古丈县断龙山镇XX村的房屋附近的菜地了种植了137株罂粟,随后我所民警将宋XX带至古丈县公安局询问,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宋XX对其非法种植罂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古丈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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