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交)决字[2025]第0738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一六*******,现住宜章县一六镇沿河*******。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20时40分许,曹**饮酒后驾驶一辆湘L1PG52号小型轿车,沿栏莽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径宜章县栏莽线4公里200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民警现场对曹**依法进行呼气式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9mg/100ml。经查,曹**于2021年3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宜章县公安局宜章交通交警大队查获,于2025年04月2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宜章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于2023年2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宜章县公安局宜章交通交警大队查获,于2023年12月0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宜章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身份信息,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供述;3、 查获经过;4、现场执法照片;5、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