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长)不决字[2025]第0148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4月18日晚,违法行为人杨*、曾晓民、丁新云、黎灯等人在岳阳市云溪区长炼向阳村58栋105室内以打长沙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抓两个鸟,可自由飘50元,单局最低输赢20元,全场输赢额不足几百元。2025年7月9日,民警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将杨*、曾晓民、丁新云、黎灯等人传唤至云溪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经询问,杨*、曾晓民、丁新云、黎灯如实陈述了其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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