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均)决字[2025]第075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地址:湖南省醴陵市石亭*******,法定代表人:李***
现查明:醴陵市××盐化厂自2025年3月份至今以来,未按照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2025年3月至今共有71吨氯酸钾的销售未如实登记在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内。2025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查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出库台账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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