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交)决字[2025]第0845号

  被处罚人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清塘镇*******,现住湖南省道县清塘镇*******。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秦**到我中队陈诉其于2022年10月6日及2024年3月7日分别两次都在道县清塘镇大坪铺路段饮酒驾驶被交警查获,经查,发现其2022年10月6日15时许第一次被查获酒驾行为,吹气结果为22ml/100mg,第二次于2024年3月7日于清塘镇大坪铺路段被查获,吹气结果为29mg/100ml,其违法行为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秦**构成再次饮酒驾驶。因秦**的罚款已经在交管系统处理,故本次处理不再罚款。
  以上事实有1.人车合影,2.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吹气结果照片.3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秦**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