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75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金山路147-1*******,现住金山路147-1*******。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凌晨5时许,违法行为人周××和谢×、曾××在谢×家中喝酒,后曾××前男友打电话说在楼下等周××与谢×,后周××与谢×在家中一人拿了一把水果刀至楼下,到了楼下后周××和谢×与对方三人发生争执,周××用刀架在其中三人中刘×的脖子上,然后被曾××拉开,后导致刘×右手虎口位置划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受伤照片、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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