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井)决字[2025]第1713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宣恩县李家*******,现住湖北省宣恩县李家*******。
  现查明:2021年4月份至2023年8月份,违法行为人杨X和胡X(系杨X男朋友,已作刑事处罚)一起在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XXXX苑6栋2单元504房从事推荐股票的业务,因无客户资源,胡X与李XX商议,由李XX(另案处理)盗取湖南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客户信息后交给胡X(另案处理),若推荐的股票获利将平分收益,胡X在获取客户信息后,将部分客户信息资料交由杨X一起联系客户进行股票推荐的业务。经公安机关调查,违法行为人杨X帮助胡X向特定客户推荐股票非法获利2万元,侵犯股票客户信息共计2223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的陈述;受害人李XX、钱XX、钟XX等人的陈述;李X等人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其他书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贰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