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南)决字[2025]第0332号

  被处罚人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现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
  现查明:2025年5月至2025年06月之间,永顺县灵溪镇××社区附近的××酒店前台员工吕×凤前后三次在为入住人员揭×顺和位×雅办理入住登记时,未按规定登记入住人员位×雅的身份信息,直接让位×雅入住。
  以上事实有吕×凤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入住登记表、营业执照、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吕**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永顺县支行非税大厅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