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兴)决字[2025]第1714号
被处罚人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南嘴镇东村*******,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5月4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章××、曹××(未到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海吉星水产区F8××1鲜港水产档口打扫卫生时,趁档口老板陈××不在之机,二人将存放在档口后方包装好的14万余个用于包装酸菜鱼、和蚌肉等预制食品的外包装袋盗走,销赃后非法获利2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章××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现场视频截图、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4年6月1日,因盗窃的行为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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