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交)决字[2025]第054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崔家*******,现住湖南省汉寿县崔家*******。
现查明:2021年6月2日,李**饮酒后驾驶湘AB3559小型普通客车在国道319线XXXX镇路段被交警查获并处罚。2025年6月11日13时49分,李**再次饮酒后驾驶湘AB3559小型普通客车在汉寿县崔家桥镇XX村村部至XXX乡道XXX村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显示,李**体内酒精含量为52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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