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谭)决字[2025]第0554号
被处罚人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衡南县茅市镇陂岭*******,现住衡南县茅市镇陂岭*******。
现查明:现查明经查全××系××公司的股东,占股百分之二十,全××发现××公司在被法院冻结账户之的状态下依然继续在进行生产,而全××作为股东不知情, 2022年6月全××来到××公司讨要说法,要求公司停产、彻查账目,欧××称此事系双方债务关系与公司无关,拒绝停产和提供账目,随即全××将自己的私家车堵在××公司工厂内一个出料口下方,要求××公司停产,欧××报警后民警经多次劝阻以及组织协调,双方意见分歧较大,2022年7月全××将车辆移开。全××将车辆一直停放在固邦公司厂方的出料口处对公司的正常生产具有一定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但因全××系固邦公司股东,停放车辆在出料口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双方存在经济纠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全××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费××春、谢××的陈述、3.书证、4.现场照片、5.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全**系固邦公司股东,双方因公司生产存在经济纠纷,且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全**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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