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752号
被处罚单位:邵东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张***
现查明:XX市公安局XXX派出所民警在办理XX权、XX悦等人介绍卖淫、强奸案时,发现2025年6月2日,邵东×××××××××(招牌名:XX酒店)工作人员未按公安部“五必须”要求登记入住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未通知入住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未成年女子在该酒店1005房间被强奸.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监控截图、五必须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缴纳罚款叁万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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