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二)决字[2025]第0552号

  被处罚人NG***,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石门县二都街道高*******,现住石门县二都街道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NG***(越南国籍、中文名:阮氏燕)持护照(P00354349)在石门县二都街道高桥社区与丈夫杜军居住期间,居留期超过护照核定日期2025年7月7日未办理居留延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护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NG***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