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新)不决字[2025]第0031号

  违法行为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新墙*******。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易X为了进入新墙河钓鱼,从自家驾驶摩托车前往岳阳县新墙镇XX垸XX高速桥下河堤边上,用钳子将新墙镇政府设置安装在新墙河堤的铁线围栏剪断。2025年07月09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易X为了再次进入新墙河钓鱼,从自家驾驶摩托车前往岳阳县新墙镇XX垸XX高速桥下河堤边上,再次用钳子将新墙镇政府设置安装在新墙河堤的铁线围栏剪断。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易*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胡兵的陈述,3.证人汪岳东的陈述,3.现场照片,4.到案经过,5.保证书,6.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易兵系初次损毁且只损毁了两根铁线围栏,事后认错态度良好,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易兵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