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南)决字[2025]第0331号
被处罚单位:永顺县****,地址:永顺县灵溪镇南山*******,法定代表人:王***
现查明:2025年5月初至2025年06月12日期间,永顺县灵溪镇××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吕××多次未按规定登记旅馆入住人员位××(未成年人,16周岁)身份信息。后经核实,2025年5月10日、2025年06月10日、2025年06月12日,揭××与位卓××住××酒店时,前台工作人员吕××未按规定登记入住的未成年人位××身份信息,也未询问位××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及与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直接让位××入住。
以上事实有吕××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入住登记表、营业执照、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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