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人)决字[2025]第0298号

  被处罚人YI***,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无
  现查明:经查明,2024年9月初,XXXXXXX在未持有效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从缅甸佤邦未经边检,以走山路方式进入中国云南省孟连县境内,后至江西省居留三个月。2024年12月27日,其以“婚嫁”名义进入湖南省绥宁县武阳镇,与当地居民银X(身份证号:43052319XXXXXXXXXX)共同生活。2024年12月28日晚,因与银X发生矛盾离家至附近工厂办公室过夜,次日被工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2025年1月1日XXXXXXX被绥宁县公安局决定拘留审查,现羁押于邵阳市拘留所。 另查明,XXXXXXX入境后未向中国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入境证件或居留许可,其随身携带的缅甸身份证(号:AE86XXXX)系冒用其二姐丁XX(音译)证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缅甸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YI***行政拘留九日。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