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治)决字[2025]第0421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洪家*******,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洪家*******。
  现查明:2023年3月期间,朱X将澳门六合彩结果作为依据,开设地下六合彩私庄,自负盈亏,以支付宝接受谷XX等三人的投注共计13万余元,共亏损2万余元。2025年4月17日,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对朱X做出不起诉决定(张桑检刑不诉【2025】16号),同时做出检察建议书(张桑检刑行意【2025】5号)建议对朱X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户籍资料、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朱*于2024年1月29日至2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我局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九十二条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五条、3、(5)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