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白)决字[2025]第071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毛家*******,现住湖南省汉寿县毛家*******。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21时许,陈XX在武陵区第五人民医院后面XX汽修厂门口遇到刘XX,双方因债务问题引发纠纷,随后陈XX动手殴打刘XX。
以上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户籍资料、受害人报案笔录、违法人供述、证人材料、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及截图、伤情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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