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五)决字[2025]第0323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欧xx、邓xx两人因“卖卡”与侯xx引发纠纷。2025年7月9日16时许欧xx驾驶一台车牌号为粤P0480G的车载这侯xx与邓xx,前往xx省xx市xx区xxx镇xx村xxx组一处半山腰位置,欧xx将车停稳后,从车后挡风玻璃处拿出一把“唐刀”,随后持刀队对侯xx进行威胁恐吓。邓xx撑场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