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白)决字[2025]第0270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悦****,地址:,法定代表人:黄***
  现查明:2023年8月17日,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城市便捷酒店8315号房内王宇(男,26岁)和伍美菊(女,13岁未成年人)入住,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经查,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城市便捷酒店未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信息、未按规定询问未成年父母等监护人联系方式、未问清入住人员身份关系且未告知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1、酒店工作人员陈述;2、王x和伍x菊的陈述;3、入住登记信息;4、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