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刑)决字[2025]第1087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至07月08日期间,违法行为人蔡××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开户行:××××商贸有限公司,账号:810000××××××××0001)提供给他人接收和转移来历不明资金,涉案金额687467.32元,关联长沙市芙蓉区公安分局肖×被诈骗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受害人的报案材料;银行开户信息;银行流水;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蔡**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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