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91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湘阴县新泉寺镇新*******,现住湘阴县新泉寺镇新*******。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16时49分,李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台牌号为湘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G536湘阴县鹤龙湖镇XX路口行驶时与戴XX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现场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