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交)决字[2025]第0353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现住岩垅乡力丰村三组*******。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20时17分许,许**饮酒后驾驶湘N19Z76号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岩垅乡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2mg/100ml。经公安内网查询,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3年7月11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许**此次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饮酒驾驶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许**的询问笔录、现场查获照片、 现场测酒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式酒精测试单、 嫌疑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公安内网查询件、到案经过、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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