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象)决字[2025]第0520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现住****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18时许,夏×昆从张家界乘坐顺风车至慈利的途中,在车上用随身携带含有依托咪酯“烟弹”的电子烟吸食毒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毒品检测筛查报告单(毛发检测);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夏**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