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安)决字[2025]第137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汉昌*******,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汉昌*******。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03时许,张XX与汤X在平江县安定镇XX烧烤吧喝酒,汤X因敬酒问题与张XX发生矛盾,期间汤X多次言语挑衅张XX,张XX出于气愤将汤X推在地上,后汤X使用啤酒瓶殴打张XX右手大拇指和头部。张XX还手使用拳头多次击打汤X头部。后经司法鉴定,汤X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张XX于2025年7月9日主动到我局安定派出所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张**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或者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