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清)决字[2025]第0844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双桂街道牛头村4*******,现住双桂街道牛头村4*******。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08时许,清塘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XX村4组59号的王X坤(身份证号为51222419XXXXXX1423)在清塘镇办理了一个虚假户口(虚假户口信息:姓名:王X坤,身份证号:43292319XXXXXX14X),使用虚假户口办理了一张居民身份证并使用该身份证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虚假身份证使用记录、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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