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山水*******。
现查明:2023年8月份至2024年6月9日,违法行为人易××在明知加拿大28六合彩为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选择通过给加拿大28六合彩赌博网站充当代理,在株洲市天元区发展王×、陈××、常×等赌客参与购买加拿大28六合彩进行赌博,从而赚取佣金。经提取易××的加拿大28账号信息,其发展的赌客共计购买加拿大28六合彩的赌资为5140468元, 易××抽取赌资的1%作为佣金,违法行为人易××获利51404.68元。违法行为人易××在刑事侦查期间已被执行刑事拘留28日(自2024年6月10日至2024年7月8日止),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予以折抵,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其发展的赌客王×、陈××、常×的指认、户籍资料、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回复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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